top of page
news_bk-subpage.jpg
pagetitle_tw02.png

法律新知

2023年3月31日 星期五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1條附表四於2023年2月20日公告修正

崇錦法律小編

content_photo.png
content_photo.png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於2023年2月2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 1120012217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之附表四。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一)農牧用地倘欲申請設置水產養殖設施,如係「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無論位於「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或「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原則上限於既存養殖池,且有在養事實者為限,並應檢附航照圖,及用電證明、進苗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在養事實之文件。如係「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之「一般室內養殖設施」或「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亦須符合前揭限制,並增訂「一般室內養殖設施」不得設置於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之限制。(二)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倘附屬設置綠能設施,應符合下列條件:1、位於通過環社檢核機制並經中央能源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2、申請人應檢附養殖經營實績佐證資料。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