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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知
2024年7月19日 星期五
修正『電子簽章法』,並於113年5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3924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2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崇錦法律小編
壹、因電子簽章法於90年11月14日制定公布、自91年1月1日施行以來未曾修正。隨著全球數位轉型之發展,現今國內資通訊技術進步,網路基礎建設更為普及,國民生活與工作型態轉變,加上政府與企業為加強施政或工作效率,促使數位應用服務推陳出新,陸續推出各種創新之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解決方案,供企業或消費者選擇適用。為因應數位時代之經濟活動及社會發展,爰予以修正。
貳、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應數位時代發展,修正本法規範意旨,並定明司法程序原則不適用本法規定。
二、定明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之一種,且須具備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始足當之。
三、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
四、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
五、電子文件或電子簽章之使用有相對人者,除相對人已同意採用電子形式外,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合理方式給予相對人反對之機會,並告知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
六、提升數位簽章法律效力強度,賦予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效力。
七、擴大電子文件之適用範疇,修正依法令規定應提出文書原本或正本者,其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之情形,不限於該文書係以電子文件形式作成。
八、本法有關得以電子文件、電子簽章為之之規定,僅得依法律排除適用;行政機關得就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之應用技術與程序另為公告。
九、增列主管機關許可外國憑證機構之考量原則,在安全條件相當下,除國際互惠之外,亦包括技術對接合作。
十、明確規範憑證機構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罰。
十一、增訂行政機關依本法修正前規定公告排除適用本法者,各該公告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三年後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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