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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知
2023年11月10日 星期五
『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第 15 條條文於2023年10月13日修正通過;放寬運動賽事及藝文節目贊助規定,贊助商資訊可以放寬為畫面二分之一、並於適當時機得為全畫面之呈現。
崇錦法律小編
『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第 15 條條文於2023年10月13日修正通過;放寬運動賽事及藝文節目贊助規定,贊助商資訊可以放寬為畫面二分之一、並於適當時機得為全畫面之呈現。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1248023710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條文,原條文規定,電視事業於運動賽事或藝文活動節目畫面中,雖得出現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團體、個人之名稱、標識、商標、品牌或相關附屬圖案,但『大小不得超過頻道事業之標誌』。
現修正條文,放寬為『不得超過畫面之二分之一,且贊助者訊息不得遮蓋或影響賽事或活動之進行。但於進場、轉場、暫停、休息等適當時機,其大小得為全畫面。』並增訂『前項贊助者訊息之呈現次數應符合比例原則及不得影響視聽眾權益,每次不超過三秒鐘及不得搭配聲音。但以附隨於記分板等數據畫面適當位置呈現時,不受時間限制。』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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