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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知

2023年6月9日 星期五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案件」於2023年6月9日宣示判決;認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所構成之誹謗罪處罰規定合憲。

崇錦法律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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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案件」於2023年6月9日宣示判決;認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所構成之誹謗罪處罰規定合憲。


就聲請人認其適用之刑法第310條、第311條規定所受不利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解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憲法法庭於112年6月9日作成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


判決主文摘要略以,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不罰之要件。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至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


於此前提下,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所構成之誹謗罪處罰規定,整體而言,即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於此範圍內,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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