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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知
2023年2月8日 星期三
「人民團體法」於2023年2月8日修正公布施行
崇錦法律小編
人民團體法於2023年2月8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9211 號令修正公布第7、25、29、66條條文。
本次修正重點在於明定人民團體名稱選用限制,除不可與已許可團體名稱相同外,也不能使用帶有歧視性或仇恨性之文字及讓人誤認與政府機關、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營利團體有關之名稱,避免人民團體名稱魚目混珠而造成民眾誤解。另規定未來人民團體章程可訂明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或監事會時,可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方式為之。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亦得公告人民團體於一定期間內,可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方式開會,用以因應日後可能發生之常態性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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