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新知
2024年7月19日 星期五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已於113年4月17日修正發布並於同日施行
崇錦法律小編
考量現行實務,針對「校園霸凌」、「體罰」、「不當管教」與「違法處罰」事件之處理,不易於申請調查階段分辨受理管道及相關程序,師對生調查多頭馬車,生對生處置重調查輕輔導,以及「校園霸凌」持續性定義之爭議等問題。為解決學校面對校園霸凌事件之通報、調查及處理等困境及需求,並達成友善校園之目的,建立更友善、有效及可信賴之處理機制,爰修正本準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師對生」與「生對生」調查處理機制分離,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對生」適用或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下稱解聘辦法),「生對生」及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調查機制則依本準則辦理,另增訂本準則與解聘辦法之適用關係規定。
二、納入輔導先行概念,敘明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應以預防及輔導為原則,採取防制機制及措施,每學期辦理防制及輔導知能相關在職進修活動,以及於調查或調和階段學校即可提供當事人心理輔導及其他協助。
三、明確化處理機制,明定受理、調查、審議階段,生對生霸凌事件分別由審查小組、處理小組與防制委員會處置,其中防制委員會下設審查小組、處理小組分工負責,並於本準則明定各小組組成、資格與審議方式。
四、建立「調和」制度規範,包含規範調和的進行程序,以及應遵守之原則。明定調和成立後,應做成紀錄,調和與調查互換程序與機制,以及調和不成時,調和程序中所為的不利陳述,不得作為調查報告之基礎。
五、為避免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明確規範當一方運用不對等之權力影響調和時,應終止調和程序。
六、增訂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學校應全程錄音或錄影、接受調查時行為人應親自出席、學生接受訪談時應以保密方式為之、以及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的法律效果。
七、為明確相關調查程序,增訂調查報告內容應包含之事項,以及得對行為人採取予以輔導、採取適當管教措施、移送權責單位懲處與請求警政、社政或司法機關協助之相關決議。
八、增訂被行為人對學校終局實體處理之陳情途徑與行為人救濟途徑。
九、增訂主管機關應設校園霸凌事件審議委員會,及該委員會之任務、決定之類型及委員組成。
十、以往學生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之行為,很容易遭以不具「持續性」不受理或認定霸凌不成立。增訂學生之故意傷害行為,學校應準用本準則之規定調和、調查處理。
十一、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已進行調查之事件,依原規定處理至完成調查及報備查,其他事件自本準則施行之日起,依本準則規定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