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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知

2024年7月19日 星期五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修正總說明(113.03.27 修正)

崇錦法律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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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3月27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130147857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因應性別工作平等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爰修正本細則第二條第六款援引之法律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六、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

七、留職停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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