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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知

2024年4月13日 星期六

性騷擾防治準則已於2024年3月6日修正發布並於同日施行

崇錦法律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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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準則已於2024年3月6日修正發布並於同日施行」

為因應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稱本法)於2023年8月16日修正公布,為強化預防及處理性騷擾事件,本法第七條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之準則,內容包括性騷擾樣態、防治原則、申訴管道、教育訓練方案及其他相關措施,爰配合本法修正,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性騷擾樣態。(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針對其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定期檢討空間與設施整體安全。(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增訂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知悉其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有性騷擾事件發生者,得採取之處置。(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定明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所屬員工、處理性騷擾事件或有管理責任之人員,參加教育訓練之內容。(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定明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應組成調查單位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協助,相關調查單位並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權益。(修正條文第九條至第十一條)

六、定明行為人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應視性騷擾事件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處、追蹤、考核及監督,以免性騷擾事件再度發生。(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七、修正本準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已於2024年3月6日修正發布並於同日施行」

為配合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稱本法)修正公布,並建立可信賴之申訴調查程序與加強外部監督機制,本次修法將申訴制度改為向性騷擾事件管轄單位進行一次申訴,由管轄單位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後,移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審議會。另設立被害人保護專章,定明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於調查過程中,應視被害人身心狀況,主動提供或轉介相關保護服務,及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隱私保密相關規定,此外並定明調解程序及調解成立之相關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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