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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知

2024年4月13日 星期六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已於2024年1月22日修正發布並於同日施行

崇錦法律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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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已於113年1月22日修正發布並於同日施行」

2024年1月22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130200072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第七點、第一百三十五點之八、第一百三十六點;增訂第一百四十二點之二、第一百九十六點之七,並自即日生效。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將「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修正為「身心障礙」之用語;並就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中有關證據能力調查之部分,增加例示說明;另就因有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了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或因疾病不能到庭之被告,新增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審判之規定。

此外,就定執行刑之程序,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時,應備具聲請書繕本,由法院送達於受刑人。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法院於裁定前,應依個案情形,開庭聽取意見、發函命定期表示意見或其他適當方式,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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